张晓晶:中国没有发生资产负债表衰退的“三个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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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秦杰、李亚杰、卫敏丽、华春雨:向社会主义文化强国阔步前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诞生记,载《人民日报》2011年10月27日,第1 版。
此案背景如下:1883年11月19日,俄亥俄州公民奥斯本(Osborne)在密歇根州底特律市一条街道上行走时,因人行道缺陷摔伤。[44]1896年,在吉尔诉康涅狄格州(Geerv.Connecticut)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将上述原则引申到野生动物,认为康涅狄格州禁止将猎物运送到州外的规定是合乎宪法的。
该法规定,纽约州公民,如果是单身,可以享受1000美元的个人免税额,如果是家长或与配偶共同生活,免税额则增加到2000美元,如果有需要抚养的未满18岁的子女或精神、身体有缺陷者,每个再增加200美元。[8]Eric R. Claeys, "Blackstone's Commentaries and the Privileges or Immunities of United States Citizens: A Modest Tribute to Professor Siegan," San Diego Law Review, Vol. 45, Issue 3(Summer, 2008), p. 786.[9]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2004年第2次印刷),第784页。基于上述分析,联邦最高法院判定,卡姆登市的法规违反了宪法中的特权与豁免权条款,新泽西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应予推翻。[62]派珀案之后,律师职业受特权与豁免权保护的观念得以确立,各州公民进入外州律师界的障碍被清除。在早期的英国文献中,特权和豁免权在不同场合被使用,含义不断变化。
参阅威廉·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游云庭、缪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4页。以前下级法院中也出现过不少依据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攻击律师居民资格要求的诉讼案件,但都没能达到目的。有的观点可能会提出,根据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地位是可以随意改变的。
[30]参见《北大五学者就就拆迁条例上书全国人大》(全文),人民网,2009年12月10日。(一)公共利益有被人为拔高和神化的倾向公共利益被视为征收条款中的核心内容。宪法没有回答的问题按理应当由法律来回答。这里要顺带提出的一个严峻问题是,在所谓工业化、城镇化的过程中,政府究竟应当充当什么样的角色,起什么样的作用?工业化和城镇化是一个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种要素发展的自然的历史过程,还是一个完全可以由政府主观推进甚至头脑发热时随意捏拿打造的社会形态呢?在所谓工业化、城镇化的热潮中,政府又如何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切实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呢?可以肯定地说,在宪法确定的农业现代化的任务还摸不着头绪的时候,各级党委和政府是无论如何不可以用牺牲农业发展为代价去搞什么工业化、城镇化的,否则就涉及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上的违宪问题。
但这是对宪法规定的错误理解。[3]参见新华网,2010年11月10日。
即使是1996年制定的《乡镇企业法》,也没有说发展乡镇企业这个类似今天的所谓工业化与实现农业的现代化有什么关系。用江苏省省长2010年在该省推进农业现代化工程会议上的说法,就是要坚持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农业现代化‘三化同步。[2]该报道引起极大震动。那么,有没有必须征收的情况呢?应当说有。
[14]这个表述与前述江苏省省长有关三化同步的说法类似。这部法律的第一条规定,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目的是为了实现农业现代化。以上的情况表明,对宪法确立的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根本任务,无论从法律还是政策或者其他方面,我们还没有形成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目标认识,没有提出一套稳定的、能够行之久远的措施体系。所谓城镇化,大抵就是由政府主导,征收耕地人为地建一座座城镇,将大批农民拆迁后赶来集中居住。
温家宝在201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过程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31]日本政府从上世纪六十年代修建成田国际机场,想征收农民土地和房屋,但钉子户们抗争了40年,最终迫使首相谢罪。
刘松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24]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并特别强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
虽然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改革征地制度,逐步缩小征地范围,[1]但是,不少地方对这一要求置若罔闻。[18]对此,胡乔木解释说:农村土地收归国有会引起很大的震动,没有实际意义。【摘要】强征农民房屋和土地,将农民由农村赶到政府人为打造的城镇,大规模搞所谓工业化、城镇化,非但不是实现宪法序言提出的农业现代化的手段,而且损害和动摇了宪法确立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地位以及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用益物权等法定权利。根据宪法第13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据此,农户房屋包括城镇居民的房屋属于可以被征收的范围。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国家所指为何?公共利益又是谁的公共利益?中央一级的权力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当然代表国家,它确定的公共利益可以说属于国家的公共利益,那么地方的权力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是否代表国家,它们所确定的公共利益是否一定属于国家的公共利益呢?这个问题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实际已经露出了端倪,但最终被回避和掩盖了。比如,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在1999年就印发了《关于广东省2010年珠江三角洲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参见广东省政府网,1997年7月27日。
[15]这里没有将所谓工业化和城镇化列为一节,不然又可能引起对这二化与农业现代化之间关系的曲解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上述诸多法律,用今天的眼光看,已经完全涉及所谓工业化、城镇化、城乡统筹等事项,都可以说与实现农业现代化密切相关,甚至可以说搞这些化本身就是在实现农业的现代化。
实际上,只要一个国家的法制真正健全,并得到有效的实施,无论基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被征收人的利益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甚至在商业利益下被征收人的利益还能得到更大实现。[9]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统筹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
对这个问题,制定1982年宪法时就有过讨论。这就足见集体所有土地的宪法地位之重要了。
什么时候可以不征收呢?比如,可以采取征收以外的其他办法来解决问题的,就可以不征收。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为什么对公共利益的讨论至今难以达成共识呢?根本原因是,公共利益的内容本身具有不确定性。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由家庭承包经营,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改革二十年的基本经验,[21]并进一步提出,实现我国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目标,必须坚持长期稳定农村基本政策,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济制度。
为什么要赋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如此重要的宪法地位呢?这至少有两个重要原。但值得注意的是,宪法通篇没有出现城镇化的提法,或者类似现在各地所热衷的城镇现代化的表述,更没有将城镇化与实现农业现代化联系起来。
对于土地这一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宪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两种公有制形式: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8][19]蔡定剑:《宪法精释》,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6页,第197页。
[4]参见新华网,2011年7月20日。准确、完整地理解宪法有关征收条款的规定,对于严格依宪、依法征收农民房屋和土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实践中,很多地方政府也正是这样理解宪法第10条并大面积随意征收农村土地的。对农民房屋和土地的征收,仍然绕不开这个问题。而理论和实践中过度纠结于界定公共利益范围的根本原因,是各方面有意无意地夸大了公共利益的重要性,过于拔高甚至神化了公共利益。所谓工业化,在很多地方实际就是先招商引资,再大面积占用农村宝贵的耕地来建各种工厂企业,甚至搞那些高污染的企业。
只要不是遇到类似国家和民族安危与稳定的严重情况,被征收人完全有权拒绝政府对其房屋或者土地的征收。第二,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推翻封建的土地私有制度,一个重要初衷就是要让农民拥有土地,直接感受到他们为革命付出了巨大牺牲后能够享受到胜利的果实。
[10]但是,这些提法并没有揭示工业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之间的关系,而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显然也不能说明就实现了农业的现代化。[19]由此可见,宪法确立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地位,是具有十分深刻的历史和现实背景的。
三、对宪法有关征收条款的准确理解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据此,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可以被征收的范围。那么,地方的政权机关与国家是什么关系呢?宪法第96条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第10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